2018-07-23 20:42 福建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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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4年12月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让时任某市(邵武)卫生防疫站站长的万某,在疫苗采购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长生水痘疫苗、长生大流感疫苗、长生小流感疫苗,而与万某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后,在某市卫生防疫站其办公室内,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兴福兴超市购物卡送给万某。
7. 2015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相同目的,在相同地点将其代理的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4000元送给万某。 8. 2015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让万某在疫苗采购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上述疫苗及长生狂犬病疫苗,而与万某经事先疫苗回扣标准后,在相同地点,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3000元送给万某。 9. 2015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相同目的,在相同地点将其代理的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1万元送给万某。 10. 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相同目的,在相同地点将其代理的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1.5万元送给万某。 11. 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让万某在疫苗采购过程中,选择被告人陈君明所代理的上述疫苗及民海HIB疫苗、民海四联疫苗,而与万某经事先商量回扣比例后,在相同地点,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1万元送给万某。 12. 2016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相同目的,在某市天润小区内万某闽H×××××大众牌途锐车内,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1.5万元送给万某。 13. 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君明为相同目的,在某市华光路万某上述车内,将上述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2.6万元送给万某。 。。。。。。 中国裁判文书网、长春公安宣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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