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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起诉≠不处罚,让非法狩猎者成为生态修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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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爆料
时间:
2025-2-1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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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起诉≠不处罚,让非法狩猎者成为生态修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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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过程
案件审查过程中,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购买鱼苗进行放生,以开展增殖放流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履行破坏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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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在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与邵武市农业农村局的共同监督下,王某某将其购买的1000元鱼苗投放至邵武市富屯溪指定水域,本案中,王某某虽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分析,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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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特别提示
根据邵武市人民政府文件《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区 禁猎期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的公告》,邵武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自2022年11月10日起,为期5年。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2023年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
刺猬、狼、松鼠、竹鼠、麻雀、喜鹊、啄木鸟、猫头鹰、菜花蛇(王锦蛇)、五步蛇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且可能触犯刑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邵武市检察院
始终坚持“惩罚教育+损害修复”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有力打击
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
注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
贯彻到生态案件办理过程中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生态治理
来源:邵武市检察院
作者:
弯弓射大雕
时间:
2025-2-18 17:32
保存图片,发给钓友,说放鱼了
作者:
路过的风景
时间:
2025-2-18 17:39
昨天熙春还有人放地笼
作者:
柳之林
时间:
2025-2-18 21:18
东关那些渔民没人管
作者:
江湖大道
时间:
2025-2-18 22:24
能查查邵武水务吗?这自来水要逆天了。
作者:
似曾相识燕归来1
时间:
2025-2-19 06:35
学到了。遵纪守法。
作者:
香肠嘴
时间:
2025-2-19 10:41
还是别放鱼了,不够放鸬鹚的抓啊。强烈建议城区4桥禁捕,给鱼点生存空间吧,城市也更美丽
作者:
biubiubiubiubiu
时间:
2025-2-19 13:07
猫头鹰不是保护动物是三有?
作者:
biubiubiubiubiu
时间:
2025-2-19 14:26
这鱼起码一斤多,还算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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