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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文件精神,借鉴《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建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20〕26号)文件指导意见,我市制定出台《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出台目的
南平市县(市、区)均已先后出台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市目前仍按照《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文件执行,该文件已与国家部委先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发生冲突,如: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文件指出“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等项目减免征收配套费”我市目前还在按照省规定进行征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使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对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工作进展
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制定由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向13个市直相关部门及城郊镇、水北镇、下沙镇、吴家塘镇、通泰街道办事处、昭阳街道办事处、水北街道办事处、晒口街道办事处、邵武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求了意见。凡在邵武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配套费。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起。如今后政策进行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包括水北片区、城市中心片区、城郊镇片区、下沙镇片区、吴家塘镇片区、晒口街道办事处片区、城郊经济开发区片区、金塘工业园片区。
(二)配套费的用途进行详细解释。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四)明确收取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责。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及审核审批流程。
(六)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规定》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联系人:刘江德,电话:0599-6335213。
扫码阅读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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