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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姜某帮忙整理堆齐车厢中装的木头时受伤,邵武市某服务队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韦某某作为邵武市某服务队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院可依法执行韦某某的财产。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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