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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凭空出现”借条,前公公起诉儿媳还款,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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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后本应开始新生活的二人
因一纸诉状又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
而原告正是男方的父亲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来看看邵武法院审理的
一起主体有些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小王与小刘曾是夫妻,两人于2024年诉讼离婚。可让小王没想到的是,离婚后不久,小刘的父亲老刘将小王和小刘诉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借款28.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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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刘诉称,2017年,二人登记结婚后买房,是自己支付了17余万元的首付款,并且之后又时常通过微信,转账给儿子小刘10万余元,让其支付房贷。
       庭上,老刘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老刘17万余元用于交付某房屋首付款”“今小刘向老刘借款10余万元用于还房贷款项及家庭开支”,借款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2024年4月,借款人均为小刘。
       老刘主张上述借款均是在儿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儿子小刘以房屋首付、还房贷、生活支出等为由向其借款,这些钱都用于之前双方小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前儿媳小王应和儿子小刘一同还款。
微信图片_20250428094652.jpg
       小王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当时两家人约定,一方出首付款,一方出装修款,因此该首付款借款,而是赠与。其认为小刘自己的工资就能够支付房贷,无需向老刘借款还贷,老刘微信向小刘转款10余万元的用途,自己不知情。至于两张借条,小王称自己从未见过。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主张其子向其借款,应当依法提供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意的证据。老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大小不等的数额给其子,但均未添加转账说明,其出具的借条系其子小刘与小王闹离婚后补签的,小王并未签字确认,也未默示或事后进行追认,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款项属于老刘在其儿子婚内为其家庭购置房屋的出资,系为帮助其子成家立业及获得较好的生活条件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比较普遍,此时的出资目的往往是赠与,而非借贷。若父母本意是向子女出借款项,且希望未来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款项,则应向子女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保留相关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款凭证。

相关法律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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