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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野生金线兰 法院判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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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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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我挖的金线兰是国家保护植物,我只知道咳嗽喝这个有好处,还可以拿去卖钱。”潘某某在庭审中陈述道。
       2023年6月19日,邵武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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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4日,潘某某驱车从光泽县到邵武市拿口镇某村山场,徒手采挖了24株野生金线兰,并将野生金线兰放置在面包车上。次日,潘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武夷山国家公园玲珑检查哨卡时被现场查获。经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鉴定,查获的植物鉴定为野生兰科开唇兰属金线兰,数量为24株,已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4株野生金线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40元;重新恢复植被至基本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31.61元。此外,潘某某还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两次窜至光泽县止马镇某村山场采挖野生金线兰,并以每斤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吴某某,共出售约1斤,非法获利800元。
       2022年7月6日,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邵武检察院于2023年4月对潘某某非法采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日依法对其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已依法从被告人潘某某面包车处查扣金线兰24株。2023年4月20日,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6月14日,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随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其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
       另潘某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遭受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某某支付被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等合计487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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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物共生,美在多样。通过本次科普及潘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希望民众能够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科学知识,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所在,并以案为鉴,明白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法律后果。
邵武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以司法之力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民认知度和参与度,凝聚全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强烈共识,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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