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1,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型档次不低于当地巡游车; (三)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车身必须保持出厂原色,车身外观不得安装、喷涂或张贴任何表明车辆为网约车的标识。 2,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 (四)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已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购置发票、购置完税证明。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年,证件到期后由平台公司对车辆条件进行审核后,统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到期换证。 5, 网约车所有人发生变更后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网约车所有人发生变更后并停止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上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6,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无交通运输部门不良记录; (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市级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推进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资格信息查询。 7,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安排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8,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条件核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9,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题库,简化考核环节,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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