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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邵武市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现予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
邵武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又名:捕兽夹)、地枪、排统等工具进行猎捕。
(二)禁止使用所有枪支、炸药、电网、粘网(又名“捕鸟网”)、弹弓、拍笼、弓箭弩、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乐、仿声或者使用其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使用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五)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禁止采集鸟纲、爬行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事项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猎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猎捕许可证。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公告》(邵政综〔2017〕16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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