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 从银行贷款往往能 解决我们资金周转、开支紧缺等困境 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再转贷他人 行为是否合法? 一起来聚焦下面这起 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的民事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甲向银行贷款15万元,后转借给朋友刘某。刘某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和还款方式,并承诺按期足额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出借人追讨该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
不久后,刘某否认借款事实,明确表示不会还款,并要求李某甲返还借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还本付息,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但李某甲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刘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甲和刘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刘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刘某依旧对李某甲负有返还义务。但因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违约责任等的约定也无效,李某甲要求刘某支付利息、律师费和保全费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甲返还15万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却不知其中暗藏风险。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对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方式存在较高法律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面临逾期还款、征信问题的风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邵武市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