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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经营需依法取得许可证 无证销售牟利的行为 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还将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起,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国内外品牌卷烟置于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张某某购进卷烟共计40余万元,已销售2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各类品牌卷烟776.5条,价值20余万元,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还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
邵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卷烟尚未销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有立功表现,综合考量后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各类品牌卷烟776.5条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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