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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订金”和“定金”,差的不止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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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7月27日,经过邵武市12315服务台调解,邵武某建材商行退还张先生“订金”7000元。
      张先生说,7月初,为了装修新房,他到该建材商行采购装修材料,因为没有经验,在该商行老板的诱导下,订购了很多不必要和超出使用量的商品,并交纳了7000元的“订金”。后来回去找朋友一打听,才醒悟过来,认为商行老板是个不诚信的人,于是要求退还“订金”。商行老板不肯,说认为货单已经签了,自己也去进货了,张先生单方面违约,“定金”不能退。几经交涉无果,张先生于是到12315投诉。
      12315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意向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消费者预先交纳“订金”7000元。据此,12315工作人员告诉商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通常是为了便于接受方资金周转而先行支付的一部分钱款,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即使销售者违约,如无其他约定,也应无条件退款。最终,商家接受了12315的调解,退还了“订金”。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家要求预付现金时,要慎重对待,查看所缴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查看商家开具的票据是订金还是定金。如果是“预付定金”,应要求其加注“如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此外,要仔细阅读订货单上的有关条款,看对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无特殊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如果确实准备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杨进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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