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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闽农执法队【2016】53号文,邵武市万佳和种业经营部经营的水稻杂交种“湘两优396”(生产单位: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经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与农业部征集的“湘两优396”种子标准样品相比较,该批次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之情形,该经营部涉嫌经营假种子。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2月15日通过货运零担从福建神龙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调进“湘两优396”种子150公斤,单价为50元/公斤,货值7500元;当事人以单价70元/公斤出售16公斤,获利1120元。除去抽检的1公斤,剩余的134斤“湘两优396”于2016年6月27日退回神龙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于2016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辩听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因当事人属于《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的种子代销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二、处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120.00元)。 释法评述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假种子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当事人销售该批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构成违法事实。 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种子代销商,无需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假种子获利1120元,依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邵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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