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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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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坚决遏制疫情传播和蔓延,切实保证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防控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湖北(武汉)、浙江温州进入邵武的人员(含我市有湖北<武汉>、浙江温州旅行史人员)或有过湖北(武汉)、浙江温州人员接触史的人员,要在进入邵武之日立即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并积极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电话访问、入户摸排等工作。凡不主动报告,拒绝接受体温监测、医学观察或擅自外出的,依法实行强制集中隔离观察。
      二、由外省(湖北<武汉>、浙江温州外)进入邵武的人员,要在进入邵武之日及时向所在单位及居住村(社区)报告,严格自我居家观察管理,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强化个人防护措施,若有发热、咳嗽、乏力、头晕、全身酸痛、排稀便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到邵武市立医院发热预检分诊处就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排查追踪,全面掌握信息,纳入健康管理,确保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三、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新进入邵武的湖北(武汉)、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对已出租房屋,要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有发现疑似疫情,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未履行管控和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外人员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节日流向和健康状况,建立工作台账。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为每位返岗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落实居家观察要求,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报告。
      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第一时间提供来自湖北(武汉)、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进入邵武的信息或线索,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或通过电话0599—6210110 / 0599—6222781反映。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停止。
邵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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