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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家医学观察和自我观察管理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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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对居家医学观察和自我观察管理相关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居家医学观察
(一)可采取居家医学观察的对象
1、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重点地区入闽人员(含本省人员去过上述地方的返回人员);
2、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闽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3、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的医学观察,除一人可以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应当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如家中有老、弱、病、残、孕及婴幼儿等生活方面无法自理的特殊人群,可增加一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没有慢性疾病的家庭成员固定照顾,但要做好个人防护,村(居)委会应当对其生活予以保障。

(二)居家医学观察管理要求
一人居家观察管理参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两人及以上居家观察的管理如下 :
1、每日主动接受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温测量和询问。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及时联系医学观察人员。
2、医学观察期间,观察对象需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拒绝一切探视,尽量限制活动空间,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接触,不得与家属共用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接触感染的物品,包括牙刷、香烟、餐具、食物、饮料、毛巾、衣物及床上用品等。除患病就诊外不得外出,外出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哺乳期母亲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4、家庭成员家属应尽量减少接触,必须在同一房间时,应佩戴与面部严密贴合的医用外科口罩,不要共用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接触感染的物品。
5、使用过的手套、纸巾、口罩以及其他废物都应该放在专用的垃圾袋里面,标记为污染物再丢弃。

(三)医学观察解除标准
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确诊病例和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对象入闽后14天,观察期满未发病者可恢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二、居家自我观察
(一)可采取居家自我观察的对象
1、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
2、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
(二)居家自我观察管理要求
1、每日早晚自我测量体温并记录,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及时联系医学观察人员。自我观察期间应主动接受当地医疗机构的医学随访。
2、其他管理要求参照居家医学观察管理要求执行。
(三)自我观察解除标准
自我观察对象入闽后14天,一般接触者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最后一次接触后14天,观察期满未发病者可恢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近14天内由居住地以外的县(市)返回人员,一律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主动接受测量体温、医学观察和随访等防控措施。
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对已对人都很好!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阖家幸福!
邵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表于 2020-2-13 16:24 来自m.swzx.co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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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3 16:26 来自m.swzx.co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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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3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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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3 17:08 来自m.swzx.co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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