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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综〔2020〕21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邵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依据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划入禁养区。
三、调整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
(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四)属地管理、强化职责,多方联动、合力推进。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六)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生产与市场供给。
四、调整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城市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
3.市域内所有风景名胜区界定范围。
4.市域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界定范围。
5.富屯溪干流两岸1000米内,古山溪、同青溪、水口寨溪、金溪、朱坊溪、晒口溪、大乾溪、将石溪、密溪、大竹溪、石壁溪、故县溪、漠口溪、大赖溪、和田溪等15条支流沿河两岸500米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可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可养区。可养区范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选址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调整充实邵武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生猪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的后续工作平稳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舆论氛围,做好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兼顾生猪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清洁养殖,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
(三)加大监管执法,促进绿化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管力度,落实畜禽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污染防治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行通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要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强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和环保竣工验收,防止突发性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的发生,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来源:邵武市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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