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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7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通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专门用于公交车、客运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或者摩托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位。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有序发展,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场布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发展和扶持政策,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各类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进行停车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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