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德国黑金刚”产生的买卖合同案进行宣判,判决练某按成交价10倍进行赔偿,这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销售假药“零容忍”的态度。
案件详情 练某在邵武某药房工作,借助药房的便利,将私自购买的 6瓶“德国黑金刚”以810元的价格出售给智某。智某服用后有不良反应,遂怀疑该药品有非法添加,故向邵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此药房销售假药,并提交其购买的“德国 黑金刚”产品。经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德国黑金刚”应按假药论处,练某被判决犯销售假药罪,退出违法所得810 元,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在案的假药“德国黑金刚”,子以没收。之后智某又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智某8120 元。 以案释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的规定,练某明知假药而向智某销售,智某要求赔偿打印复印费损失20元以及价款10倍赔偿金即81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子以支持,故练某应赔偿智某共计 8120元。 3●15 服务热线:12368
来源:邵武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