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13日,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的函,函中通报了建阳某农资店违法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经建阳区农业执法大队查实该玉米种子来源于邵武市某蔬菜种子经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系违法,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福建省农资案件查处》的要求,全程追溯查处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于2022年6月21日进行立案。
经查明,邵武市某蔬菜种子经营部所销售的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系江西某种业公司作为试验品推广赠送,公司共赠送三个品种玉米种子,每种各30包。当事人将其中60包售出,剩余30包或赠送给农民或被老鼠吃了,未再进行销售行为,现店里已无上述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当事人出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共获利100元,对此事供认不讳,无疑义。其出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2022年7月6日经邵武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整。
以上合计共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元整(21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武市农业农村局财务股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法评述
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曾经在乡镇赶圩时对销售种子的摊贩进行抽查,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商户不止一家。我局相关股站所人员在日常工作时也对商家进行过强调,然而此类情况屡禁不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包农作物种子售价不过几元,违法的代价却以千倍记,我们呼吁广大商家切勿因小失大,不要因为蝇头小利就踏上违法的道路。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注意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是否有标明审定号,若买到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应及时向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来源:邵武市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