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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以案释法 〉邵武这家企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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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邵武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到某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排查,发现该公司使用U型PVC管连接中和池底部污泥清淤排放管将预处理废水排入雨水沟流入园区雨水涵管,汇入石壁溪最终进入富屯溪。经监测,该公司污泥清淤排放管口中水样pH值为1.3。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涉嫌环境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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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案件启示
企业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的排放口,利用管道或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如果排放的水污染物属于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话,还会受到刑事处理。广大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从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从每一个细节做起,抓好每一个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

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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