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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将一虚假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朱某租赁邵武市某乡镇村民小组土地300余亩。但今年以来朱某拖欠租金40000元未付村民小组遂诉至邵武市人民法院。
经一审判决,朱某应支付拖欠的租金4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村民小组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
邵武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朱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付租金,并依法在五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经本院核实
朱某名下有宝马汽车一辆、帕萨特汽车一辆,朱某还持有一家公司股权。其财产申报不实,违法了财产报告制度,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邵武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将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接下来,还将根据案件执行进展对朱某进一步进行处置。
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
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
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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