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在线 | swzx.com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码登录更安全

微信扫码登录

搜索
查看: 1037|回复: 0

公益诉讼,撑起生态公益林的安全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4-2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SC000.jpg DSC000.jpg DSC000.jpg

      2018年12月,被告人游某在承包邵武市大竹镇墩村西坪组“苗窠”山场采伐时,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工人越界采伐林木50.75亩,蓄积量91.2166立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13.35亩,林木蓄积量55.0086立方米。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DSC000.jpg

       2023年4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其非法采伐生态公益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游某一审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令被告游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79756.33元,生态修复费用23092.83元,鉴定费用10000元,共计112848.33元。
DSC000.jpg DSC000.jpg
       生态公益林具有净化空气,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美化环境等重要功能,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能撑起生态公益林的安全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来源:邵武市检察院https://mp.weixin.qq.com/s/0zZu8Z0liW4ALRhQfgwmKA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