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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邵武市占道修车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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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整洁、畅通的城市环境,杜绝安全隐患,规范行业秩序。近日,邵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通泰中队查处一起擅自占道修车的案件,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10月13日,邵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八一路网格员巡查时发现李某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八一北路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修理、加工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行人和车辆通行造成阻碍,该行为违反了《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劝导并对李某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占道修理车辆行为。后续,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李某仍未改正,依据《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连接】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照《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
沿街门店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积极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店门前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状况,共同打造良好的城市容貌。
同时,单位和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邵武市行政服务大厅城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经批准后应当做好安全防护等相关措施,保持路面清洁,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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