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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不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李律师做过很多公司的案件,发现有这么一个现象:比如,张老板想开公司,成立第一家公司的时候成立的是一人公司,自己100%控股;张老板想成立第二家公司时发现受到限制,不能直接自己再100%控股,但为了满足行政部门的要求,找了一个亲戚、朋友(小李)作为名义上的另一个股东,成立了第二家公司,实际上还是张老板控制、经营公司,小李只是个工具人。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小李和张老板闹矛盾,不配合张老板了,张老板想变更股权、注销等等手续都没办法操作。
上述现象是现行《公司法》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产生的困局,实际上让一人公司的限制形同虚设,又产生了刚才李律师说的困局。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新《公司法》变更的一个细节,删除了现行《公司法》对自然人只能设置一家一人公司的限制。所谓的一人公司,就是由一个自然人作为100%股东的公司。而新《公司法》解除一人公司限制,允许张老板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也就不会产生困局了。
但是,一人公司有好处,就是可以一人作出决策,不会受到其他股东左右;也有坏处,这个才是李律师今天要讲的: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和多股东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多股东的公司,需要债权人证明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等情况,才能在不足和抽逃的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一人公司,需要股东来证明自己没有资产混同(即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才能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要不要成立那么多一人公司呢?如果都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成立公司的意义是不是就不太大了呢?
好啦,今天就先聊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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