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宏林尚都国际小区—福寿东路—张三丰大道;南至印象城—新天路—邵武市第六中学城南分校—蔚蓝方舟小区—邵武实验幼儿园第二分园—观山悦酒店;西至帕美诺庄园—邵武市第一中学新校区—月山关—通泰开发区—越王大桥—鹰厦铁路;北至鹰厦铁路—东关大桥—溪南路—宏林尚都国际小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改燃期限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依法改用清洁能源。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工信和商务部门要负责协调做好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禁燃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禁燃区的宣传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依法予以查处。
(五)邵武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邵政综〔2019〕163号)文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