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均为某小区业主,在小区成员300余人的业主微信群中。张某因和李某的私人矛盾,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李某的恶意辱骂言论。李某经沟通未果后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微信群内有众多业主,张某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李某,使得李某名誉受损,其具有侵权的故意。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张某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以及在业主微信群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普法时间: 在“互联网+”时代,用微信发朋友圈、群聊互动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新元素,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活动也要守住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守好言论界限,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上述案例中,案涉微信群成员300余人,微信聊天内容具有公开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能引起的关注度及影响范围应有清楚认知,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对李某的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是张艳霞律师(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392409315,1380958076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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