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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行政部门相关许可,在没有许可证、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近日,邵武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管某某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一江西籍男子,先后四次购买价值6.85万元的烟花爆竹。管某某将这些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家住宅内,并以加价20%-30%的价格销售给同村村民,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
2024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管某某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经鉴定价值3.01万元。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邵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即扣押的烟花爆竹。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销售。无证经营不仅违法,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管某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住宅内,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勿为牟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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