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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骑行惹祸事 司法调解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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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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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酿成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邵武法院承办法官融情于法的耐心疏导之下成功化解,未成年人父母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


案情回顾
       叶某、肖某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25年5月10日,叶某、肖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并排行驶,途经肇事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撞倒路边行人吴某,导致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无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某、肖某及双方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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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更是关乎未成年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家庭教育责任的维护,遂召集双方到庭调解。
       法官在明确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逐项梳理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及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从“情”的层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感受;从“法”的角度,向双方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处理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叶某、肖某的父母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当场履行完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多发态势,成为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年满16周岁。青少年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头盔,不并行聊天,切勿追逐竞驶、逆行、闯红灯。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要尽到教育义务,引导孩子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购买电动车保险,以便分散和化解安全风险。


邵武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
始终坚持教育为先、调解为主、柔性司法
既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也用心守护未成年成长之路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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