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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邵”声|主播解约被索2万违约金 法院:违反公平原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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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快速发展,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日渐增多。近日,邵武法院审结一起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纠纷案,法院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划分双方责任,依法驳回文化传媒公司高额违约金诉求,以司法裁判引导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孔某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独家主播经纪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主播提供直播运营、形象包装、宣传推广等服务,孔某某按月完成直播时长任务,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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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后,公司对孔某某进行了一次直播培训。开播第4天,孔某某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解约,此后又多次申请解除合同。公司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不能申请解除”“直播一个月以后、完成任务才能申请”“完成当月任务才能申请”“申请是每个月月底申请”等理由拒绝。上述条件均未在合同中约定。9月30日直播后,孔某某停止直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孔某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公司以未事先约定的条件拒绝孔某某的解约申请,属于单方增设解约门槛,与协商解除的合同约定相悖,违反公平原则。
       同时,孔某某已实际直播2个月,公司未按约发放每月800元固定费用;公司也未充分履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等合同义务,仅进行简单直播指导,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过错。孔某某在协商无果后自行停止直播,亦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酌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损失,判决驳回文化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虽是一起主播经纪合同纠纷,但折射出新业态下契约公平问题。法院判决传递出明确导向:
       一是合同解除不能“单方加码”。约定可以协商解除,就不能临时增设“首月不得解约”“完成任务才能申请”等未约定条件。
       二是格式条款不能“任性”。对违约金、合同解除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
       三是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经纪公司不能只要求主播完成直播任务,却不履行包装推广、支付报酬等义务;主播也应依法履约,遇到争议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而非一走了之。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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