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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邵武市罗某销售假肥料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微爆料    时间: 2022-1-1 10:11
标题: 邵武市罗某销售假肥料案
2021年4月2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罗某在邵武市水北镇一都村销售疑似假肥料,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广西飞扬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功能肥,图标为17 17 17九洲芬一兰及17 17 20九州狮一马,存在误导农户,使人认为是氮磷钾含量为17-17-17及氮磷钾含量为17-17-20的肥料而购买的情况。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罗某进行销售假肥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态度良好,且涉案肥料未卖出,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邵武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进行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2、没收违法经营肥料三十六包。


释法评述

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罗某的笔录所述,其并不清楚卖肥料需办理营业执照,也不懂得所卖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17 17 17相关含义,这让违法生产企业钻了空子,成为罗某售卖假肥料的推手。而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经营者像罗某一样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稀里糊涂触犯了红线。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来源:邵武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白玉兰高课    时间: 2022-1-1 12:26
这种坑农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
作者: 海的梦想    时间: 2022-1-1 16:11
农民伯伯用了假肥料,收成不好找谁算去?
作者: 聚…    时间: 2022-1-1 16:21
这种人就该判死刑
作者: 来自水北的喷子    时间: 2022-1-1 18:13
罗君?
作者: 路子    时间: 2022-1-2 09:41
从哪里进的货?谁生产的,追查了么,移交了么?
作者: 墨羽箭    时间: 2022-1-3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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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幸运四叶草    时间: 2022-1-3 21:44
这种坑农行为一定要严惩!
作者: 阿吉仔926    时间: 2022-1-4 16:00
聚… 发表于 2022-1-1 16:21
这种人就该判死刑

关2天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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