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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中,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购买鱼苗进行放生,以开展增殖放流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履行破坏生态修复义务。
2025年1月22日,在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与邵武市农业农村局的共同监督下,王某某将其购买的1000元鱼苗投放至邵武市富屯溪指定水域,本案中,王某某虽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分析,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特别提示
根据邵武市人民政府文件《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区 禁猎期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的公告》,邵武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自2022年11月10日起,为期5年。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2023年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刺猬、狼、松鼠、竹鼠、麻雀、喜鹊、啄木鸟、猫头鹰、菜花蛇(王锦蛇)、五步蛇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且可能触犯刑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邵武市检察院 始终坚持“惩罚教育+损害修复”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有力打击 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 注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 贯彻到生态案件办理过程中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生态治理
来源:邵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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