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邵武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次价格提醒告诫书,提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超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行为。 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南平及邵武市委市政府相关指导意见,邵武市市场监管局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行为。 二、不得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 三、严格明码标价制度。所有销售的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相关法律责任
对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具体处罚如下: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事关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请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遵守“七个严禁”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12315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来源:邵武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