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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邵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反映,邵武市李子辉日用百货店内有销售老鼠药,我局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邵武市刑警大队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有4种老鼠药。且4种老鼠药(主要成分是溴敌隆)属于农药,经营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李子辉日用百货店我证售卖违禁农药违法事实明确,2020年11月18日经邵武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第二次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其未经许可经营的农药。
2、没收其违法所得44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以上合计共处罚人民币壹万零肆拾肆元整(10044元)。释法评述
违法售卖老鼠药的问题一直存在于市场中,乡镇集市、走街串巷的摊贩,日用百货店、居民区小超市,都是违法售卖常见的地方,造成违法情形很多时候源于经营人对相关法律的无知。
含溴敌隆的老鼠药属于限制经营农药,经营者必须经过相关农药经营使用培训、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含限制农药)才可经营老鼠药,并在经营中做好经营销售台账,对农药流转渠道记录。目前我市仅有三家农药店取得该许可证,允许经营限制性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来源:邵武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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