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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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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规范。按照法律社会学的看法,型构社会秩序的所有规范都可以视为法律。
社会成员对法律由两种选择:遵守或者不遵守。
社会成员大致可为分为:“我”和“别人”。
在日常的行为中,“我”可以选择遵守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别人也可以选择遵守或者不遵守法律。
这样以来,“我”和别人的交互行为有四种模型:
模型1:我遵守,别人也遵守;
模型2:我遵守,别人不遵守;
模型3:我不遵守;别人遵守;
模型4:我不遵守,别人不遵守。
以“我”为中心,分析四种模型中“我”的收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我”而言,收益最大的是“模型3”:别人遵守法律,我不遵守。我可以占尽便宜,这种模式支配的状态可以成为“搭便车状态”。
对“我”而言,收益次优的是“模型1”:别人遵守法律,我也遵守。大家都按规则办事,这种模式支配的状态可以称为“正常秩序状态”。
对“我”而言,收益第三好的“模型4”:别人不遵守法律,我也不遵守。大家都不按规则办事,结果社会进入无序状态,这种模式支配的状态可以称为“自然状态”模式,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
对“我”而言,收益最差的是“模型2”:别人不遵守法律,我却遵守。在这种模式下,别人违反规则获取利益,而我因为遵守规则利益受损,这种模式支配的状态可以被称为“犯傻状态”。
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人人都想别人遵守法律,而自己不遵守,但是这种状态不可能存在,因为人人都想搭便车,那就没有人买车了。
所以,理性的人会追求“正常秩序状态”,即和大家一起遵守规则。但是,“我”遵守规则的前提是别人遵守规则,“我”绝不第一个遵守规则,因为万一“我”先遵守而别人不遵守,那我进入了“犯傻状态”。人人都和“我”一样的想法,所以,虽然人人都希望和大家一起遵守规则,但是由于缺乏信任,大家又不愿意做第一个遵守规则的人。
为了建立信任,就需要一种强制的力量,保证“我”相信“我”遵守规则的同时别人也会遵守。这种强制的力量就是“警察”。如果没有强制性力量,人类社会就会进入“自然状态”。
国内秩序的建立和维持,需要警察。
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也需要警察。所以“国际警察”不是一个贬义词,是一种客观需要。曹操说“设使天下无有孤,不知当今几人称帝,几人称王”,曹操是他那个时代的国际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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