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武法院成功于诉中调解了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林女士在某机构购买了游泳课程,但在办理游泳卡后,因孩子年龄太小被告知无法学习游泳,林女士遂向该机构提出退课要求。该机构口头答应却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至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后, 承办法官发现案件 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 决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解,该机构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同意当场退还林女士游泳课程的费用,林女士收到退款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商家认识到依法经营的重要性。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限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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