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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娱乐服务发展迅猛,网络直播方兴未艾,不少沉溺于直播的观众在网络直播平台大额充值、打赏主播,有人“为博主播一笑”而一掷千金,更有甚者在自身“囊空如洗”时仍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谋取财物,用于打赏主播。
日前,邵武法院对胡某盗窃罪一案作出宣判,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沉迷于网络直播,长期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帮女主播刷礼物做任务,因工资不足以满足其持续打赏的欲望,便萌生了盗窃公司财物的想法。2025年4月至2026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某纺织公司上夜班的便利,先后80余次将其任职公司与隔壁一公司厂房内的织带盘头、铝片等盗走,卖给废品回收站及路边收废品人员,得赃款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2026年1月,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邵武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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