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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60次”游泳卡用了“25次”就过期?市民投诉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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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炎炎夏日,到清凉的泳池里游泳是再惬意不过的事情了。不少游泳馆、游泳池的经营业主抓住有利时机,纷纷推出的各种实惠的“游泳卡”招徕客人,销售情况火爆一时。但是,您注意到游泳卡上是否标注“有效期”了吗?
2015年7月,邵武市的张女士花600元在该市一家游游泳馆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按规定可使用60次,她2015年内只去游了25次。前几天,张女士兴冲冲地再次前往游泳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游泳卡已过期,不能使用了。张女士感到很奇怪,游泳卡上并没有注明期限,怎么就过期了呢?
碰上同样问题的还有陈先生和李先生,他们也是在去年6月花了600元在同一家游泳馆办理了一张游泳卡,卡上同样没有注明使用期限。今年7月初去该游泳馆游泳时,同样碰了壁。三人与游泳馆争持不下,于是到邵武市消费维权投诉中心投诉。
接到投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到游泳馆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游泳馆经营者声称,在办理游泳卡时,就已经明确告知每个消费者,当年的卡就只能当年用,所以陈女士等三人的卡现在就等于是作废了。陈女士等三人都对此予以了否认。经过调解,商家同意将三人的游泳卡使用期限给予延续。并对其他类似情况的消费者一律照此办理。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目前正是游泳馆的旺季,针对游泳卡的投诉也在增加。据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未约定使用期限,却以超期为由不提供服务;记名游泳卡设置使用期限过短;游泳卡过期但卡内尚有余款不予激活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游泳卡时,不要只注意次数和优惠而忽视了合同与卡上对使用期限的规定,而商家也必须在游泳卡或合同的醒目位置清晰标明消费者的应知权益,并不得以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进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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