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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畜禽养殖户及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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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1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邵武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有哪些?
  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法律法规要求养殖场在建设、养殖等各环节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养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罚款、拘留、养殖场被关闭或拆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具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 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通知》指出,为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规定如下:
  1、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2、积极推进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各县(市、区)政府还要督促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限期自行改造升级,如不改造或改造后达不到排放要求的,2016年底前要全面关闭和拆除。
  二、生猪养殖综合整治补助政策
  1、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按时完成自行拆除任务,并承诺不再从事生猪饲养的,给予相应补助,即2009年8月8日前建成的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之后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生猪养殖场所保证不再从事养殖业,保留猪舍,但猪舍内栏舍及养殖设施必须全部拆除,整个养殖场改做它用,并与政府签定《邵武市生猪养殖场(户)承诺书》,补偿面积只计猪舍面积和管理房等有屋顶的设施,其余建筑物均不纳入补助面积,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2、可养区内的养殖场,在2016年12月底前无法完成治理的,如按时主动拆除或关闭养殖场的,参照第一条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可养区内允许治理的养殖场(户),通过市整治办验收的,市环保、林业、发改和科技、农业(畜牧)、国土、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关闭、拆除、提升改造的生猪养殖场(户)结果认定,由市环保、农业、财政以及所辖乡(镇、街道)联合组成技术组予以现场检查验收,以出具检查验收意见情况予以认定,关闭和拆除生猪养殖场(户)由市环保局牵头,提升改造的生猪养殖场(户)由农业局牵头。
  邵武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来源:邵武新闻网
发表于 2017-2-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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